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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护照、旅行证简介
2005-09-18

  一.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

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发给中国公民, 供其出入国境和在境外旅行居留时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。

  二.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

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代替护照的临时证件,供不便持用中国护照、来不及领取或补发护照人员在国外出行或回国使用的证件。

  三.中国护照分为外交、公务、因公普通和因私护照(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区护照)。

  1. 因公出国人员根据公务的性质分别持用外交、公务和因公普通护照;

  2.个人出国一般持用因私护照。

  四.护照的颁发

  1.在中国境内:公安机关负责颁发因私护照;外交部、各省、直辖市的外事机关负责颁发外交、公务和因公普通护照。

  2.在中国境外:中国大使馆负责颁发外交、公务、因公普通、因私护照、旅行证和《回国证明》;  总领事馆负责颁发因公普通、因私护照和旅行证。 大使馆和总领馆均负责办理上述各类护照(旅行证和《回国证明》除外)的延期、加页(因私护照除外)及加注等手续。

  五. 外交、公务、因公普通护照的有效期,系由颁发机关根据持照人的出国目的和在国外停留的期限确定,一般为1-5年有效期; 因私护照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;旅行证的有效期为二年。

  六.护照颁发机关对已经发出的护照和代替护照的证件有权收缴、宣布吊销、宣布作废。

  七.护照做为重要的身份证件, 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。与此同时个人 应妥为保存和使用,  不得损毁、涂改、转让和拆装,否则应承担由此而引发的法律责任。

  八.为防止冒领、重领和骗取护照,护照的颁发、换发、遗失补发和护照延期,原则上 须由本人亲自到场办理,他人不能代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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